工信部发布 汽车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

2012 08/01 09:03 来源:互联网

  7月24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。
  《通知》指出,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中的序号。列入《公告》的企业以公司(集团)为单位分配序号,公司(集团)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(集团)的序号内,不再单设序号。
  从2016年起,在《公告》管理中取消 改装 类其他乘用车、皮卡生产企业类别。现有 改装 类其他乘用车、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,升级为整车企业;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 改装 类企业,应分别转产客车、专用汽车等产品。
  《通知》要求从三方面着手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:
  第一,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、摩托车生产企业,注销其《公告》。
  第二,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,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、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,应当限期整改。在整改期内,企业不得投资扩产,不得申报新产品。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,暂停其产品《公告》,直至整改验收合格。
  第三,在《公告》管理中,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、摩托车生产企业,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(新建企业除外),要求其整改,尽快满足准入条件。特别公示期间,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。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,取消特别公示,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。特别公示期满后,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,暂停其《公告》,且不得办理更名、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。其中,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,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(乘用车少于1000辆、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、轻型客车少于100辆、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、轻微型载货车少于 500 辆、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、摩托车少于1000辆)的生产企业。
  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 改装 类其他乘用车、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:第一,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(不含土地价值)不小于18亿元,净资产(不含土地价值)不小于5亿元;第二,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、皮卡配套的 发动机 生 产能 力,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、皮卡配套的 发动机 生产企业占有50%或以上的股份;第三, 改装 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《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)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, 改装 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《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》(工产业[2010]第132号公告)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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